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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管理网平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10-30 点击数:

亚星管理网平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对于不同情形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购买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者,学校将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全校公布,同时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等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对于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伪造数据的学位申请者,情节较轻的,相关学院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纠正相关行为;不能按要求改正的,延期答辩;情节较重的,延期答辩或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做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在该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机构,负责评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并做出明确的结论。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相关单位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对于确定启动调查程序的,受理单位将举报材料送达当事人所在学院,按第九条规定的调查和认定程序进行审查认定。对不予启动调查程序的,受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调查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学院的教授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对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授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裁定。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成立专家组,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调查认定。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告知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院。

(五)对于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亚星管理网平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校发〔2013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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